当前日期: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日博365备用网站 >> 学习园地 >> 法规制度 >> 文章正文
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考察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11/07

  (2012年9月7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外出学习考察,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建言献策的一种有效形式。为规范我市政协委员外出考察活动,提高考察学习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政协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学习考察要坚持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学习借鉴外地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先进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的原则,努力提高建言献策水平。各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事关海口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政协年度工作,结合本专委会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考察计划,报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外出学习考察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带队,或经主席、副主席委托由副秘书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带队。各专门委员会在一名分管副主席不在位的情况下,另一名副主席和联系专门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外出学习考察;专门委员会专职主任和专职副主任不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外出学习考察。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要严格遵守市委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有关规定。

  三、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外出学习考察,需提前15天将学习考察时间、地点、行程、参加人员和经费预算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政协办公厅,报主席审批。每个专门委员会外出学习考察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每次时间10天左右。

  四、邀请界别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或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学习考察的,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席审批;参加学习考察的机关工作人员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五、委员外出考察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员所在单位支付。主席、副主席和机关工作员外出学习考察费用由市政协办公厅支付。

  六、学习考察人员应按计划统一行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路线。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外出考察,不得组织无目的、无内容的考察。

  七、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专题书面考察报告,报请有关领导审阅后,呈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八、本规定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