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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11/05

(2012年10月11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切实提高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一)社情民意提供主体。全体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情民意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每年至少提供1条社情民意信息。

  (二)聘任社情民意信息联络员。聘请30名思想作风正派、积极联系群众、热情肯干的同志为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联络员。其中,在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委会机关中各聘1名,在政协委员中聘10名,在政协体制外聘5名,一年一聘,重点开展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第二条 社情民意采集内容:重点采集和反映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民生领域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时效性的现象、问题、事件,以区别于提案等参政议政材料。

  第三条 社情民意采集渠道。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考察、调研活动,政协提案以及市民群众的呼声。

  第四条 社情民意刊物及其出刊安排:续办政协机关内部刊物《社情民意专报》。由政协办公厅社情信息处负责刊物信息采编、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实行一事一刊制度,每月出刊3-5辑。

  第五条 刊物核准、签发及报送范围:《社情民意专报》一般由分管社情信息处工作的副秘书长核准、签发。由主席或副主席交办的《社情民意专报》由交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核准、签发。社情信息处认为需要主席或分管办公厅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审定的信息,由分管副秘书长提请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核准、签发。《社情民意专报》主报主席、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各位副主席、秘书长;抄送各位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六条 实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通报总结、表彰制度。每半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通报一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一是统计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情况,向全体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政协机关通报;二是小结《社情民意专报》报送及其所产生效果情况,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直有关部门,切实增强政协信息工作,推动海口科学发展合力。每年总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一次(年底进行)。通过总结、肯定成绩,找准存在问题,吸取经验教训,以利来年做得更好。同时,评比表彰先进,给予精神、物质奖励,营造创先争优氛围。对被市政协采用的信息,每条奖给人民币50元,对得到市领导重视并作批示及被省政协采用的每条奖给人民币100元,以资鼓励。

    以上工作及向省政协报送社情民意重大信息的工作,由办公厅社情信息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秘书处协助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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