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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知识
环境保护法规相关知识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7/08/1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内容(共计7章70条)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2.有关法规知识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内容(共计8章129条)分总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8章。

2.有关法规知识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违反本法规定部分有关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三、发挥政协作用推进我市环保工作情况

在市委的领导下,市政协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历届全会、省第七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精神上来,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重要决策部署、事关人民群众环保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为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落地,解决百姓关注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履行政协职能,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大以来,组织政协委员视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36次,特别是今年来,前后12次组织政协委员200多人次,对水体治理工作开展视察,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类课题调研6件,提交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案89件,通过社情民意渠道反映生态文明建设问题24件。

1.围绕环保工作重要部署事关民生环保问题,深入一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组织委员视察推动环保工作落

发挥委员视察监督作用,以视察促监督,以监督促落实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环保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环保问题,找准症结、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一批环保工作的落实。先后对我市水体治理、双创工作、湿地公园保护、环卫项目、农村垃圾处理、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古村落保护、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组织委员开展视察。十八大以来,组织政协委员视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36次,特别是今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进我市31条水体治理,从“治水”入手,建立起良好的水生态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政协紧跟市委部署,把视察水体治理推进工作落地作为政协的重要工作,前后12次组织政协委员200多人次,对水体治理工作开展视察,查看进度、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进水体治理工作。在双创工作中,按照张琦书记关于“标准不变,力度不减,不断巩固提升‘双创’成果”的要求,市政协班子成员带领委员和机关干部,发挥排头兵和急先锋作用,深入各挂点镇街,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巡查督导,对照标准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一年多来共下点1200多人次。

2.针对环保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研掌握实情、找准问题,集聚智慧促进环保工作科学决策

充分发挥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优势,精心选择事关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课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坚持问题导向,对重点环保工作问诊把脉、开方抓药,有的放矢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加快解决问题,促进项目建设。近年来,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难点环节,先后组织开展了《建立双创长效机制,提高市民参与率》《关于我市双创工作中共性问题调查研究的报告》《加快湿地公园体系建设,提升海口生态环境品质》《关于我市生态循环经济专题调研》《我市渔民转产转业报告》《治理城市顽疾,巩固提高创文创卫环境治理成果》等事关或涉及到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课题调研,形成一大批具有较高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智力支持。

3.突出委员主体作用引导委员开展环保提案,加强提案督办,以提案办理促进环保工作落实

发挥政协委员代表性强、涉及面广的优势,引导委员紧紧围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水源保护与水系治理、城市绿化美化和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等方面深入调研提交提案,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共同交办机制,加大跟踪落实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做好成果转化,提案办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大以来,委员们就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89件提案,市政协认真对提案组织督办,并着重遴选事关影响我市生态发展的重要提案,积极商请市政府领导分别领衔重点督办及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提高督办层次,加大跟踪落实力度,确保提案办理效果,促进相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针对海口水体治理方面,委员们提交了《关于加强海口城区水系污染治理的建议》《加强我市面源污水环境整治和优良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关于彻底治理海甸溪污染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治理海口大同沟水污染问题的建议》《关于加大我市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建议》等提案,结合办理提案,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快排污系统建设进度,加大污水河、沟、湖、潭的清淤、截流、活水工作力度。

针对海口湿地保护方面,委员们提交了《关于加快湿地公园建设,增强海口生态能力,促进海口经济发展的建议》《关于加快海口市五源河湿地保护的建议》《关于加快湿地公园体系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强我市红树林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建议》等提案,

结合办理提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我市湿地的保护力度,及时出台了《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将红树林湿地保护规划管理范围扩大至12万亩,完成了三江湿地公园的规划招标,有效地保护我市的生态环境。

针对海口垃圾处理方面,委员们提交了《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有效处理的建议》《关于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关于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提高环保意识的建议》《关于加强废旧电池回收管理的建议》等建议,结合办理提案,市政府分管领导针对提案建议专门作出批示,督促有关部门重视并改进我市的垃圾分类收集、源头控制、垃圾减量化和环卫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市环卫局相应制定了《海口市垃圾分类、垃圾减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改进了原来的垃圾四分类为三分类并配强了相应的设备、人力等,同时,多媒体宣传,多渠道赠送《宣传手册》进家庭,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

针对古文化保护方面,委员们提交了《关于保护利用我市农村古文化资源》《加强我市骑楼街区建筑文化修缮改造等提案,结合办理提案,市文体局成立了四个市级普查工作队,拨出专款开展专项普查工作,并从中筛选出60处具有较高保护、研究、利用价值的文物,列入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象。市发改委、市骑楼项目指挥部等部门,加强了骑楼老街的历史原貌综合调研工作,精心改进设计、修改方案,做到修旧如旧,还原了老街的南洋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使之成为一张名副其实的海口历史文化名城靓丽名片。

    委员们还针对推进海绵城市、海岸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噪音污染、再生资源回收、机动车排放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提交提案,市政协一一认真组织督办,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复。

4.高度重视群众关切,积极解决群众诉求,充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渠道对环保工作监督作用

发动委员及时反映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畅通政协社情民意渠道,委员反映的政府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机关单位个人对环保工作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事关影响人民群众的环保问题等,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加强跟踪反馈,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渠道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我市有关环保问题的解决委员们通过社情民意渠道提交了《关于尽快搬迁威特电器电缆生产区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治理海口大同沟水污染的建议》《关于彻底治理海甸溪污染的建议》《关于对西海豪园小区前的道路垃圾进行清理的建议》《关于及时清理义龙后路垃圾的建议》《关于加强滨江路防洪堤保护力度的建议》《关于加快滨廉村排洪沟整治的建议》《关于尽快修缮府城鼓楼的建议》等事关我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议,市领导都作出批示,市相关部门都及时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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