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日博365备用网站 >> 学习园地 >> 法规制度 >> 文章正文
法规制度
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4/09/10
    (2014年8月25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依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治协商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海口正顺应经济新常态和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新形势,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积蓄后劲、提升优势,推动转型发展、绿色崛起,朝着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的目标迈进。新时期新的历史使命和重任,更加需要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和重要力量,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代表性强、联系面广的优势,协调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广泛凝聚各界人士的共识,形成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海口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政治协商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市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扬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市委要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主动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列入市委的重要工作内容,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将重大事项的决策纳入政治协商范畴,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做到协商于市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市政府实施之前,避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不得以通报代替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经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与政协沟通,进行协商。

      (三)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要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民主权利,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鼓励各界别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鼓励探索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民主氛围。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要从实际出发,密切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凝聚共识、整合力量,为我市科学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生态规划)等;

      (五)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

      (六)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

      (七)需要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

      (八)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九)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集中协商。市政协全体会议是市政协最高层次的协商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协商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形成协商意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班子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开、闭幕大会。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举行市政协议政座谈会或大会发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班子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就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委员发言,共同协商,形成协商意见。

      (二)专题协商。市政协常委会议是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主要协商讨论市委提出的或同意市政协党组提出的年度协商计划议题,听取市委或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协商议题所作的报告或说明,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形成常委会议建议案、协商纪要或专题报告。积极开展“季协商”活动,每季度安排一次市政协专题协商会,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项,组织通报交流,进行协商讨论,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重点协商。市政协主席会议是市政协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协商形式,主要根据市委工作部署和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安排重要协商活动,并就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形成主席会议建议案或协商纪要。

      (四)对口协商。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是市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对口协商的基本形式,主要就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的方针政策或重要问题进行对口协商,形成专门委员会建议。

      (五)界别协商。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是市政协组织各界别委员开展专题协商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各界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六)提案办理协商。提案是市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提案办理效果,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市政协三方沟通协商机制,健全提案答复机制。

      (七)书面协商。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是市政协履行职能表达意见建议的书面协商形式。市委要主动给市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市政协要大胆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围绕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视察报告。

      (八)约请面谈协商。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市政协负责同志、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市政协常委、委员进行个别协商或小范围恳谈,或约请市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九)除上述形式外,市政协也可围绕协商主题,通过走访、座谈、媒体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民意报告。

      五、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

      (一)协商议题的确定。凡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协商议题,一般在每年年初,由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市政协党组在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也可向市委报送关于协商议题的请示。市委常委会议应对协商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予以批复。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市委也可适时提出协商议题,或由市政协党组提出协商建议报市委确定。约请面谈协商和书面协商的议题,由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市政协根据市委确定的协商议题,认真研究制定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协商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座谈研讨、视察考察等活动,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市政协知情明政提供积极支持,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应提前送交市政协,并根据需要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情况通报会和调研活动。

      (三)协商活动的组织。市政协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协商活动,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有关部门承担相应具体事务。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要加强协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使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提高协商的实效性。

      (四)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成果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其中市政协会议纪要、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市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市委和市政府;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或有关报告,以市政协办公厅的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经市政协其他形式协商形成的成果,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综合整理,以意见或建议的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市委、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协商意见的办理工作。对集中协商、专题协商、重点协商形成的建议案、会议纪要、专题报告等协商意见,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其他协商意见,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应将相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列入督查事项。各承办单位应于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向市政协办公厅及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书面向市政协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申请延期并作出解释。要加强提案、建议、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及社情民意专报等书面协商意见的协商办理。经协商的事项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时,应附上市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

      六、政治协商的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市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每届召开一次市委政协工作会议,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政协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联系市政协工作。加大重点提案协商督办力度,提高协商督办实效,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要领衔督办1个重点提案。市委要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内容。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政治协商活动及成果。加强对政治协商理论和实践的综合研究工作的指导。

      (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市政协党组要自觉在市委的领导与委托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部署、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善于通过人民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善于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代表人士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三)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必要条件。市政府班子每年组织一次与市政协班子的工作沟通会;市政协主席应列席市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需要邀请市政协有关人员列席。

      (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市委统筹市政协领导班子配备,要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年富力强、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市政协领导班子中去。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在协商产生市政协委员和提名市政协常委人选的过程中,要认真征求并听取市政协党组意见,切实把代表性强、有社会影响力、有参政议政能力、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吸纳到市政协委员队伍中来。统一选派政协委员或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市级职能部门、重点工程的民主监督员,市政协要加强对民主监督员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强化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提高委员履行政治协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市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五)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切实加强市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政协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注重选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充实市政协机关干部队伍。认真做好市政协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着力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干部,不断提高政协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政协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人才保障。统筹研究解决市政协工作所需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政协有效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文章来源:秘书处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