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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政协海口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秘书处 更新时间:2014/08/01
(2014年7月17日政协海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暂行规定》,结合日博365备用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基本形式。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委员、常委必须依时参加。

  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报告会、座谈会、通报会、论证会、研讨会及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参观、培训、学习等活动,是政协履职工作的主要形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应依时参加。

  中共海口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委托市政协安排委员参加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被邀请委员应安排时间参加。

  二、每位委员一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政协组织安排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提倡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鼓励提交一篇调研报告或一篇以上大会发言材料。

  三、市政协委员、常委应按时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市政协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全体会议时,应提前两天将请假条并附所在单位意见送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由办公厅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

  市政协常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议时,应提前两天书面向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请假,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会议期间请假超过半天的,应提前书面向市政协办公厅请假,并经秘书长批准。

  其它会议请假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四、一届内,委员累计一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或累计两次全程缺席(含请假)全体会议的,市政协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报经市委批准,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和通报委员推荐单位及其所在单位、党派、团体。

  五、一届内,常委累计两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常委会议;或累计四次全程缺席(含请假)常委会议的,市政协办公厅商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报经市委批准,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销其常委职务,报市政协全体会议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和通报委员推荐单位及其所在单位、党派、团体。

  六、一届内,委员累计四次全程缺席(含请假)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委员提名。

  七、一届内,常委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含请假)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常委提名。

  八、政协全体会议(含小组讨论)期间,委员累计4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大会秘书处将以书面的形式通报全体委员;并通报委员推荐单位及委员所在单位、党派、团体。

  九、一届内,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含小组讨论)期间,累计二十次迟到或早退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委员提名。

  十、政协常委会议期间,常委连续两次迟到或早退的,经主席会议同意,市政协办公厅将以书面的形式通报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届内累计十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常委提名。

  十一、建立政协委员、常委出席会议考勤制和通报制。对委员、常委履行职责情况(参加全委会、常委会、培训班;提交提案、大会发言、撰写信息;参加各专委会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进行统计、存档。每年末,由办公厅向委员、常委及委员、常委所在单位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书面通报委员、常委年度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届末时,根据汇总材料,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通报市委组织部和统战部,作为推荐连任下届政协委员人选的参考条件。

  十二、市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通知,其它会议和活动原则上应提前7天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常委做好工作安排,依时参会。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对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要求反馈的材料,应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变更、职务职称变动等,要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

  十三、坚持和完善走访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制度。市政协领导和市政协办公厅及专门委员会应与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不定期走访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市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争取各方面对市政协工作的支持,为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创造条件;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反映委员的愿望与呼声。

  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为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提供保障。

  十四、本规定与其它规定产生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五、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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